哪些情况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额外扣除的一些特定支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反之,不在这些规定项目范围内的情况,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例如子女教育,是指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是指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那么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就很清晰了。比如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娱乐消费,像看电影、唱K等费用;购买非用于职业资格教育的一般性书籍、培训课程费用;非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非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等,这些都不在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内。所以,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准确区分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不能扣除,避免错误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