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是哪些?
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太清楚,想知道哪些不属于这个范畴。我想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多交税或者漏申报,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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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七项。 子女教育是指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继续教育是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或者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规定扣除;大病医疗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住房贷款利息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按相应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是赡养年满60岁父母等的支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享受。 那么不属于这些项目的其他支出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购物消费、旅游支出、车辆保养费用等,都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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