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离婚时,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有多种类型。首先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它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些财产是被法律明确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的。
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是对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的一种弥补,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所以法律规定这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这笔钱是对其因受伤导致的身体和经济损失的赔偿,仅属于受伤害一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也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表明某项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了这一点。比如,父母在赠与房产时,通过赠与合同 写明该房产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受赠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同样属于个人财产。这些生活用品是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一般价值相对较低。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都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归各自所有。
最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的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总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明确这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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