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聚众斗殴罪的原文是什么?
我和朋友在酒吧和别人起了冲突,双方叫了不少人,差点就打起来了。虽然最后没动手,但我还是有点担心这会不会算聚众斗殴。我想知道刑法里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原文规定,看看这种情况到底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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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原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些条款。‘聚众斗殴’就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首要分子就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就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斗殴的人。对于一般的聚众斗殴,处罚相对轻一些,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当出现上述四种严重情形时,处罚就会加重,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就不能再按照聚众斗殴罪来定罪处罚了,而是要依照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来定罪。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犯罪行为越严重,所受到的刑罚处罚也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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