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收了定金,觉得卖便宜口头承诺不想卖了,有什么后果?
我前段时间把房子卖了,收了买家定金。但后来觉得卖便宜了,就口头跟买家说不想卖了。现在买家不同意,要我承担责任。我想知道我这么做在法律上会有啥后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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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卖家收了定金后口头表示不想卖房,这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定金规则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首先,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当买家把定金交给卖家,定金合同就生效了。 其次,如果卖家不想卖房,这属于违约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卖家收了定金又不想卖房,买家有权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虽然是口头承诺不想卖房,但如果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约定以及定金交付等情况,卖家仍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能作为证据。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并且买家支付了定金,卖家反悔也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仅包括双倍返还定金,还可能包括买家为这次交易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因此,卖家收了定金后口头表示不想卖房的行为,在法律上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可能的其他赔偿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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