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收了定金但没同意出售,这种情况有责任吗
最近在卖房,有人来看房后表示有意购买并付了定金。但后来有些状况,我不太想卖了,当时收定金时也没明确说一定会卖。现在就想知道,我这种收了定金却没同意卖的情况,在法律上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啊?想弄清楚自己有没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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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房过程中收了定金却没同意出售,这种情况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起就正式生效了。这意味着,当对方把定金给到你手里,这份关于定金的约定就开始在法律上有了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因为你作为卖方的原因,不想继续出售房屋了,这就属于你没有履行约定的债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你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对方给了你1万元定金,那你可能就得返还2万元。 而且,如果因为你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比如对方为了买房已经提前租好了临时存放物品的仓库,或者已经支付了房屋评估等相关费用,你可能还需要赔偿这些额外的损失。 另外,如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之间的口头合同已经达成,那么双方都应该履行义务。要是你不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这个口头合同,同样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不过要注意,定金的总额度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例如,房子总价100万,那定金最多只能是20万,如果收了25万定金,多出来的5万是不产生法律规定的定金效力的。 相关概念: 定金合同:就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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