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不卖房,买方要求履行法院会支持吗
最近在考虑买房,和卖家谈好了,也付了定金。但现在卖家突然说不卖了,我很想要这套房子,就想让卖家按约定卖房。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是我向法院请求让卖家履行,法院会不会支持我啊?主要想了解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定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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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定金不卖房,买方要求履行,法院是否支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简单说,就是买卖双方约定,买家给卖家一笔钱(定金),保证双方按约定履行房产买卖这件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如果卖方收了定金后不卖房,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按约定卖房),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支持。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而且买方也有能力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比如按时支付房款等),同时房屋不存在无法过户等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那么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要是卖方实在无法履行合同(比如房屋因意外事件损毁等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继续履行,但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卖方可能还需要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 相关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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