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队立案办案的流程是什么?


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受案。当有人向刑警队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刑警队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报案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提出。如果是口头报案,工作人员会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案件信息进行初步收集,不管案件是否属于刑警队管辖范围,他们都会先接受下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接着是审查。刑警队会对受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会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然后是立案。经过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刑警队会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就意味着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后,刑警队会展开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他们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最后是破案和侦查终结。当通过侦查,查明了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归案,就可以宣布破案。之后,侦查工作进入终结阶段。刑警队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