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划转房产是否需要交税?


国有企业划转房产是否需要交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的税收概念。企业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要缴纳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如果国有企业之间的房产划转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可以享受特殊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企业划转房产属于无偿划转,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通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契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若国有企业之间的房产划转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是可以免征契税的。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划转房产是否交税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划转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等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