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修订后是什么样的?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而制定的。以下从修订背景、修订后的主要内容为您介绍该办法。
### 修订背景
201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5号发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求,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以更好地适应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修订后的办法能够更准确地认定吸毒成瘾,为相关执法和戒毒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 修订后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该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吸毒人员和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具备相关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这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得认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2. **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办法明确了吸毒成瘾的具体认定标准。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三个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是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是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规定了 更为严格的标准,比如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等情形。
3. **认定程序**: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并由认定人员签名,加盖认定单位印章。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对吸毒成瘾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认定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4. **保密和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吸毒成瘾认定的意见、检测结果以及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如果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充分保障了被认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修订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体系,使得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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