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病人在医院卫生间摔倒腿骨折,医院是否有责任?
我在医院陪护病人的时候,在卫生间不小心摔倒,结果腿骨折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医院需不需要对我的受伤负责呢?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在判断医院是否对陪护人员在卫生间摔倒腿骨折这一事件承担责任时,关键在于看医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医院有责任为在其场所内的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避免因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人员受到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无疑也适用这一规定。 如果医院卫生间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比如地面湿滑却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或者排水设施损坏导致积水等情况,而这些隐患是导致陪护人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那么可以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陪护人员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医院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例如在卫生间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地面也按照正常标准进行清洁和维护,只是由于陪护人员自身不小心等原因导致摔倒,那么医院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时,陪护人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比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如果双方无法就责任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