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的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以下几种情形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如果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就达到了立案标准。这里的证券交易成交额,简单来说就是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买卖过程中,买入和卖出证券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加起来达到五十万元。 其次,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况也会被立案。期货交易和证券交易不同,做期货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时,所占用的保证金累计达到三十万元,就满足了立案条件。 再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不管是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直接赚到了钱,还是因为提前知晓信息而避免了损失,只要这个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的金额累计达到十五万元,就可能被立案。 另外,如果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即便每次涉及的金额可能不高,但因为交易次数多,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最后,如果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也会立案。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可能存在一些虽然不完全符合前面几种情形,但综合考虑交易手段、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了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对于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以及普通投资者都非常重要。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普通投资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