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在购买期房的过程中,很多购房者会关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下面从几个常见的方面来详细说明。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把房子交给购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要求退房。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左右,具体时长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其次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能要求退房。比如房子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购房者在知晓变更后有权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比如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期房,那么该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不具备这些条件,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最后,当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也能要求退房。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总之,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时,如果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房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