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普通合伙事务执行人?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普通合伙企业,目前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做事总是拖拖拉拉,效率很低,导致很多业务进展不顺利。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变更这个合伙事务执行人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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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执行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进行变更。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普通合伙事务执行人。
首先,合伙协议有约定变更情形时可以变更。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会签订合伙协议,这就像是一份“游戏规则”的合同,大家都要按照里面的规定来行事。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变更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具体情形,例如执行人连续几个月未完成既定的业务目标、严重违反企业的财务制度等,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就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变更执行人。这一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能变更。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组织,合伙人的意志对企业的运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一致认为需要变更合伙事务执行人,那么就可以进行变更。这体现了合伙人对企业事务的自主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合伙事务执行人也可参照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