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达到不起诉的结果,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犯罪情节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个人信息数量或获利数额达到“严重”的十倍以上等情况。若没有达到这些严重程度,才有不起诉的可能。这是因为刑法的惩处会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大小来衡量,危害较轻就可能不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相关法律依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中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界定。 其次,犯罪嫌疑人得是初犯。初犯意味着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是首次犯罪。如果之前有过因吸毒、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被治安处罚的记录,即便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检察官也会觉得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高,从而不太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这些治安处罚行为反映出嫌疑人可能有违反法律秩序的倾向。 再者,要全部退赃。就是把通过获取、出售、购买、提供信息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全部上缴。一般涉及该罪名且适用三年以下量刑档次的案子,非法获利不会太多,多数情况下能够满足这一条件。退赃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所得的正确态度,愿意消除因犯罪带来的非法利益。 最后,要有确有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这通常等同于“自愿认罪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要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对事实和法律都没有异议,深刻意识到错误,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及后果。这种悔罪态度能让检察官看到犯罪嫌疑人有改过自新的可能。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第三十七条表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指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有可能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概念: 初犯:之前没有犯罪记录,首次犯罪的人。 全部退赃:将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非法收益全部上缴。 悔罪表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里通常指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正确认识并愿意承担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