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

我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总觉得补偿不太合理。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是可以反悔的呢?我担心签了协议就没办法改变了,又怕自己错过可以反悔的机会,所以想弄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况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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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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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通常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首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时可以反悔。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被拆迁人误将附属设施的补偿款数额理解错误而签订协议,导致自己遭受较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协议是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签订的也可反悔。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拆迁方利用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不了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明显低于市场合理补偿价格,使被拆迁人利益严重受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如果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手段下签订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反悔。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准则,违反这些规定的协议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之,当遇到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如果想要反悔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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