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申请执行后什么时候可以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执行局在申请执行后,哪些情形下可以裁定执行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愿意给被执行人更多时间来履行义务,此时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就会裁定中止执行。比如,法院要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但案外人提供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上是自己购买的,只是还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导致执行中止。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公民,而该公民死亡了,那么就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来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在继承人确定之前,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 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比如企业破产、注销等,在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之前,执行程序也会中止。 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中止执行。例如,被执行人突然出现重大疾病,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法院也可能裁定中止执行。 当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并且要书面通知当事人。总之,执行中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