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形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这些刑罚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第二种情形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可能会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而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等,就有可能被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三种情形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第四种情形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没有办结时,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