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者在哪些情况下有权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置业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退房的想法,但退房并不是随意可行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置业者有权退房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且在经过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退房。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是指三个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有问题,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使用,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另外,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比如房屋出现严重的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居住。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就是开发商隐瞒相关事实。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有权退房。 最后,如果是购房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比如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另外,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购房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并退房。 总之,置业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是有权退房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