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起诉?


寻衅滋事罪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免于起诉的。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说,只是偶尔一次轻微的推搡行为,没有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也没有引起社会秩序的明显混乱,整体危害非常小,这种就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从而免于起诉 。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对每个罪名都规定了相应的追诉时效,过了这个时效,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起诉了。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针对特定罪犯颁布的赦免命令,如果有涉及寻衅滋事罪的罪犯得到特赦令,就不用再被起诉和追究刑罚。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过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犯罪,这种情况适用较少。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已经去世,追究刑事责任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自然不会起诉。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此外还有酌定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行为情节确实轻微 。比如,犯罪嫌疑人参与了一次寻衅滋事,但在整个事件中所起作用较小,事后又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等情况,就可能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总之,对于寻衅滋事罪免于起诉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相关概念: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