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的期房才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期房退房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受法律严格规范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符合哪些条件的期房可以退房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开发商违约是常见的可以退房的情形。若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即构成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若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如90天),购房者就可以提出退房。 其次,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也能成为退房的理由。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比如,房屋出现墙体倾斜、基础下沉等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 再者,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也会影响购房者退房的权益。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最后,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者也可以解除合同退房。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期房退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购房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仔细查阅购房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