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有点担心合同会在一些我没预料到的情况下终止。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合同一般在哪些具体情况下会终止呢?比如是不是一方不履行义务就会终止,还是有其他特定情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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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比如,您和商家签订了购买家具的合同,商家按时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家具,您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这个时候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自然就终止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就可以解除。比如,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延迟交货超过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比如,您欠甲公司一笔货款,而甲公司又欠您一笔服务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将债务进行抵销,从而使合同关系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还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出现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行为。例如,您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货物,但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您就可以将货物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合同关系终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也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比如,您本来欠朋友一笔钱,朋友后来明确表示不用您还了,这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此时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在法律上称为混同。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例如,两家公司合并,其中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就同归于合并后的公司,此时原来的合同关系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总之,合同终止的情形是多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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