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不予受理仲裁?


在法律事务中,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人民法院会对仲裁相关事宜不予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况: 首先,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来看,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比如,双方约定对婚姻、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进行仲裁,这就超出了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不会受理基于此协议的仲裁申请。 其次,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法院也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例如,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了合同价款纠纷的仲裁,而一方却申请对合同履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进行仲裁,这就超出了协议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其有权管辖的事项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在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内,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再者,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原仲裁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不能再次申请仲裁。 最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起诉时未提及仲裁协议,另一方在合适的时间提出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会驳回起诉;若另一方未及时提出,则法院会继续审理该案件,而不会受理后续的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