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打算上诉。听人说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可我想知道这个原则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这样心里能更有底,也想了解它的发展情况,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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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指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中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此后,在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但上诉不加刑原则一直得以保留并不断完善。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同样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一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消除被告人上诉的顾虑,使得被告人能够充分利用上诉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第一审人民法院更加谨慎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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