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有认罪认罚制度,对量刑有影响,我想了解下这个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这样我能结合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用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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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开始实施的,而是经历了一系列的试点和逐步推进过程。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这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实践探索。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次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使其成为一项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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