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适用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听说了认罪认罚制度。我不太清楚这个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的,想了解下具体的起始时间,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个制度在我案件中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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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并不是一蹴而就开始适用的,而是经历了试点和全面推行的过程。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这标志着认罪认罚制度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探索实践。 经过两年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此时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适用。 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的肯定和鼓励。它通过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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