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会无效?
我跟一家公司签合同,里面很多条款都是他们提前写好的那种格式条款。我有点担心这些条款对我不利,也不知道哪些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就想问问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是会被判定无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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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很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会无效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签订了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如,一些商场在店堂告示中写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如果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它不合理地免除了商家的责任。 其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在一些网络服务协议中,服务提供商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对用户信息安全保障的主要责任,而加重用户的责任,像要求用户自行承担所有信息泄露的后果,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租客在正常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合理维修的权利,只让租客承担维修义务,这种条款就可能因为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 总之,当格式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依据法律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在签订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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