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自什么时候起具有法律效力?


破产和解协议是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关于清偿债务的协议。它对于挽救企业、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破产和解协议自什么时候起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产和解协议的形成过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只是第一步,该协议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破产和解协议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意味着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等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只有经过法院的认可,和解协议才能够产生约束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来说,自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要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和解协议生效后,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综上所述,破产和解协议并非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时就立即生效,而是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之日起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和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