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何时会失效?


在法律中,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那合同要约在什么时候会失效呢? 首先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简单来说,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并且把这个拒绝的通知送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要约就失效了。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表示不愿意卖这批货物,当这个拒绝通知到达甲时,甲发出的要约就不再具有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其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撤销要约的。一旦要约被撤销,也就失效了。比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之后甲发现市场情况有变,于是在乙承诺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不再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再者,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那么要约就失效了。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应,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同样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这就被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100件商品的要约,乙回复说只能提供80件,这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乙的回复构成一个新的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