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交强险是不负责赔偿的。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司机没有驾驶资格,比如还没拿到驾照就开车,或者是喝醉酒后开车,又或者车辆是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交强险是不管的。但对于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会先垫付,之后再向致害人追回来。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也规定了一些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一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是自己故意去撞车等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不赔。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比如车主自己车上的物品损坏等,这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比如因为车辆事故导致店铺停业的损失,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像打官司的费用等,交强险也不负责。 了解交强险不负责的情况,对于车主和受害人都非常重要。车主可以清楚知道自己在哪些行为下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从而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受害人也能明白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指望交强险来赔偿损失,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