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呢?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要约失效时,意味着发出要约的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对方也不能再通过承诺该要约来成立合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约失效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简单来说,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并且把这个拒绝的消息传达给了发出要约的人,那么从这一刻起,要约就失效了。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说不打算出售这批货物,当甲收到乙的这个拒绝通知时,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第二种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撤销要约。不过撤销要约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这种情况下要约就不能撤销。一旦要约人依法撤销了要约,要约就失效了。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接受,在乙回复之前,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该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不再有效。相关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失效。
第三种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 人在发出要约时,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表示。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那么要约就自动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5天内答复是否愿意合作,5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复,这时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也明确了这一点,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
第四种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更改,就被视为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回复不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也就失效了。例如甲向乙发出以10万元购买乙的一辆汽车的要约,乙回复说12万元才卖,乙的这个回复就对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乙的回复构成一个新的要约。依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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