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可能存在一些重大误解的情况,听说我有撤销权。但我不清楚这个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签合同的时候,还是我发现有问题的时候呢?我怕过了时间就不能行使权利了,所以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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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您发现自己做的某个法律行为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时,您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让这个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起算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比如说,您和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古董的合同,后来发现这个古董的年代与对方描述的相差甚远,您自发现这个错误认知(知道撤销事由)时起,九十天内要行使撤销权。 第二,受胁迫。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威胁您签订了一份不利于您的合同,当这种威胁行为结束后,您有一年的时间来行使撤销权。 第三,欺诈和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卖给您,您发现后,从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一个最长的时间限制,不管您是否知道撤销事由,只要从法律行为发生那天起过了五年,撤销权就没了。 总之,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起算时间要根据不同的可撤销情形来确定,您需要留意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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