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对外担保合同会无效?


对外担保合同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者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以及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例如,一些没有获得外汇担保业务资格的小公司,为境外企业的债务向境内银行提供外汇担保,这种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国家对于对外担保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外汇管理。 第二种情况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债权人故意隐瞒债务人的重大财务问题,欺骗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第三种情况是担保内容违法。担保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为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担保的合同,显然是无效的。此外,如果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况是主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因为各种原因被认定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对外担保合同一般也会随之无效。例如,主合同是一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买卖合同,那么基于该买卖合同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也会无效。 总之,在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主体资格、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担保内容合法,同时关注主合同的效力,以避免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