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律事务中,保证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首先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合同的签订并非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了主合同当事人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比如,甲和乙商量好欺骗丙为甲的债务提供保证,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合同,之后发现甲和乙是串通的,那么丙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保证人提供保证,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愿,保证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保证合同,从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债权人威胁保证人,如果不提供保证就对其家人不利,保证人无奈之下签订保证合同,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债务转让可能会增加保证人的风险,所以需要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比如,甲是保证人,乙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乙在未取得甲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丙将债务转让给丁,那么甲对转让给丁的这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限制,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比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既未起诉债务人也未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样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