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在哪些情形下需承担行政责任?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时,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行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医疗机构若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例如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术后并发症,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此时医院就可能面临上述行政责任。 其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像有些医院为了节省成本,聘请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这显然是违规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 再者,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比如医院夸大治疗效果、虚假宣传等情况,就属于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另外,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保管病历资料,导致病历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院有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的义务,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病历丢失等情况,就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最后,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医院作为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如果在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使用劣药等,就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总之,医院在医疗活动中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医疗过错而承担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