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在什么情况下不用赔偿?


在我国,医疗事故通常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存在一些法定的无需赔偿的情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心跳骤停,医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心肺复苏等措施,过程中可能导致患者肋骨骨折等情况,这就属于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无需赔偿。 二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过程中,虽然医务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诊疗,但由于患者个体差异等原因,仍然发生了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比如某些患者对罕见药物过敏,而在现有医学认知和检查手段下无法提前预知,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意外,医院不用赔偿。 三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学发展是有局限性的,对于一些复杂疾病和疑难病症,即使医院和医生尽了最大努力,仍然可能出现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 四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如果医院在输血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对血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但患者仍然因输血感染,这种情况下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例如患者不配合治疗,不按照医嘱服药、检查等,导致病情恶化,这种因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不用赔偿。 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医疗设备损坏、医疗救治中断,从而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医院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