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成立?


在探讨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成立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承诺和合同成立的基本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合同的成立,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承诺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几种情况: 首先,承诺超期到达要约人。要约通常会规定承诺的期限,如果受要约人超过这个期限才作出承诺,这种承诺一般被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购买设备的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乙在第15天才作出承诺,此时甲没有及时表示同意,那么这个合同就不成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其次,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比如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就不能视为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例如甲向乙要约以10万元购买一批货物,乙回复说要12万元才卖,这就是对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原要约对应的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再者,承诺方式不符合要求。要约如果对承诺方式有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方式承诺,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比如要约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承诺,而受要约人只是口头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无法成立。 此外,如果要约已经被撤销,而受要约人不知情作出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因为要约撤销后,其法律效力已经消灭,此时作出的承诺自然不能使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总之,当承诺出现超期、内容实质性变更、方式不符合要求或者要约已撤销等情况时,合同通常不成立。在实际的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仔细审查承诺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合同能够依法成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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