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应取消其处方权?
我是一名医师,最近很关注处方权相关问题,担心自己某些行为可能导致处方权被取消,想具体了解下到底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会取消医师的处方权,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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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出现以下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取消其处方权: 首先,当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时,意味着其暂时不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在此期间不能再享有处方权。比如,医师因违反医疗相关法规,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其次,在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医师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未达到执业要求,无法保证所开具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所以医疗机构要取消其处方权。例如,医师参加定期的业务考核未通过,需要离岗培训,培训期间就不能再开具处方。 再者,若医师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这表明其已失去了合法的执业资格,自然也就不能再拥有处方权。比如,医师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了执业证书,其处方权也随之被取消。 另外,医师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被取消处方权。例如,未遵循药品的使用规范、适应证等要求开具处方,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后果。 还有,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会被取消处方权。比如,违反药品的储存、调配等规定使用药品,给患者健康带来严重损害。 最后,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会取消其处方权。例如,医师为了获取药品回扣等私利而开具不必要的药品处方。 法律依据主要是《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其中明确规定了上述情形下医疗机构应取消医师的处方权。同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也对医师出现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限制处方权后仍超常处方等情形下取消处方权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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