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的进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大致时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里强调了“举证期限届满前”,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 那么,什么是举证期限呢?简单来说,举证期限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或者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的确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避免当事人无限期地提交证据,导致诉讼拖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收集证据。 对于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最好尽早提出申请。因为如果临近举证期限届满才提出申请,一旦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需要调查取证,但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及时完成调查,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如果申请时间过晚,法院可能会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准许。 此外,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及时申请调查取证,比如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新的需要法院调查的证据线索等,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再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不过,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以及调查取证的申请,最终还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总之,当事人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说明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和范围,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