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破产清算的流程是一个严谨且受法律规范的过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意味着,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还是债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能申请破产清算。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依据该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受理,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然后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比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 再就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即先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然后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