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派出所做伤情鉴定的时机是何时?


申请派出所做伤情鉴定的时机是一个关键问题,关乎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的鉴定时机。 一般而言,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原发性损伤指的是受伤当时就已经形成的损伤,比如皮肤的创口、骨折等。例如,在打架斗殴中,被人用锐器划伤,皮肤出现明显的创口,这种情况下,在受伤后就可以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类损伤的鉴定主要依据当时的损伤情况,及时鉴定能够准确反映受伤的程度。 如果损伤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器官功能障碍,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最为适宜。容貌损害可能包括面部瘢痕、眼部损伤影响视力等;器官功能障碍如肢体骨折后影响关节活动功能、颅脑损伤后影响神经功能等。这是因为在损伤初期,人体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损伤的最终后果可能还未完全显现出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损伤对容貌和器官功能造成的影响。比如,腿部骨折后,早期可能因为肿胀、疼痛等原因,关节活动受限,但随着恢复,关节功能可能会有所改善。只有在90日后,才能更准确地评估骨折对关节功能的最终影响。 不过,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在90日内确实能根据伤情作出鉴定结论的,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检查结果进行鉴定。比如,眼部损伤导致眼球破裂,经治疗后视力严重下降且基本稳定,即使未到90日,也可以进行鉴定。 此外,如果被鉴定人容貌损害或者器官功能障碍情况复杂,在90日后仍不能准确判断损伤程度的,可以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伤情稳定是指损伤经过治疗后,症状和体征基本不再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医生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申请派出所做伤情鉴定时,要充分考虑损伤的类型和恢复情况,按照上述原则把握好鉴定时机,以确保鉴定结果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损伤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