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何时起算?
我之前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判决对方还钱,但对方一直拖着没给。现在我打算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可我不太清楚这个利息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从判决生效日,还是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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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简单来说,当法院判决被告要向原告偿还债务后,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在拖延履行的这段时间里,除了原本要还的债务,被告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它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举个例子,如果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10万元债务。假设判决在3月1日生效,那么被告应在3月11日前还款。如果被告直到4月1日才还款,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从3月12日开始计算。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比如判决被告分三次还款,3月还3万,4月还3万,5月还4万。那么3月应还的3万,如果被告没有按时还,迟延履行利息就从4月1日起算;4月的3万没按时还,就从5月1日起算;5月的4万没按时还,就从6月1日起算。要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期间,就从法律文书生效那天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总之,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要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定履行期间以及履行方式来确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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