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以下情况下,受损方通常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违约责任。 首先是拒绝履行的情况。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比如,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乙,乙支付房款。到了交房日期,甲却毫无理由地拒绝将房子过户给乙,这种情况下乙就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导致买方错过销售旺季,遭受经济损失。买方就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再者是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例如,商家卖给消费者一台电视机,但是这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比如退换货、修理等,如果造成了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部分履行也是违约的一种情况。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比如,合同约定交付100件货物,而卖方只交付了80件。对于未交付的部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判断是否可以请求赔偿违约责任时,要注意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失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同时,受损方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