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在司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责任等。 一般来说,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其进行的时间有所不同。对于一些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例如,身体受到明显外伤,如骨折等,如果是为了确定当时的损伤程度,在受伤后就可以进行鉴定。但如果涉及到一些可能出现并发症的情况,像颅脑损伤后可能出现的癫痫等,就需要等病情稳定,观察一段时间后再进行鉴定,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损伤的程度。 在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方面,通常要等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治疗终结一般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比如骨折患者,经过治疗后,骨折部位愈合,肢体功能恢复到相对稳定的状态,此时才适合进行伤残鉴定。过早进行鉴定,可能因为病情还在发展变化,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 在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往往要在医疗行为结束,并且患者的损害后果基本明确之后进行。这样可以全面地评估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患者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了一些不良后果,需要等这些后果稳定,相关的检查结果明确后,才能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判断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一般在发现需要鉴定的情况时,尽快进行。因为这些鉴定所依据的证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或者灭失。比如对一份合同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应该及时提取样本和检材进行鉴定,以免签名因纸张老化等因素影响鉴定结果。 总之,司法鉴定的时间安排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鉴定的类型、损伤或病情的特点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