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称执行申请人还是申请执行人?
我在处理一起法院判决后的执行事务,看到有的地方写执行申请人,有的地方写申请执行人,我有点迷糊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应该用哪个称呼,它们有什么区别吗?哪个才是准确规范的表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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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申请执行人”是更为准确和规范的表述。 “申请执行人”指的是在民事执行程序里,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当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后,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义务,那么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这个享有权利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就是申请执行人。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被执行人”,也就是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却没有履行,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 “执行申请人”这个说法并不准确规范。虽然从字面理解,似乎和“申请执行人”意思相近,都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人,但在正式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统一使用的是“申请执行人”这一术语。 相关依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在执行程序的规定里,明确使用了“申请执行人”这一表述,来界定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所以,在法律文件、司法程序以及正式的交流中,使用“申请执行人”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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