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后,具体要在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呢?
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后,当事人要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事项。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信息、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另外,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如果是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正常的申请期限为180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期限应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在立案当天的六个月内执行,其中非诉行案件在三个月就要强制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该在期限届满五天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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