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我想知道是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就都能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有特定的情况才行,希望了解具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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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来说,要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刑事诉讼已经成立。也就是说,要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入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比如,张三被李四故意伤害,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警方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刑事诉讼就成立了。 其次,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像被盗窃的财物,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失一般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赔偿。 再者,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王五因赵六的诈骗行为,直接损失了一笔钱财,这种情况下就符合条件。 最后,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一般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果在这之后才想起来,就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了。 总之,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在物质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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