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费应该在什么时候支付呢?
我找了一家仓储公司帮我保管货物,当时没太在意保管费支付时间的问题。现在货物还在保管中,我就有点纠结,不知道保管费该啥时候给,是保管完一次性给,还是中途就要给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保管费支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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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的支付时间是一个在保管合同中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它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这就意味着,如果寄存人和保管人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对保管费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双方就需要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保管时支付一半保管费,在保管期限结束取出货物时支付另一半,那么寄存人就必须按照这个时间节点来支付保管费。 如果合同中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这是一种在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的法定支付时间。比如,小张把一批货物交给小李保管,双方没有说什么时候付保管费,之后小张来领取货物时,就应该同时支付保管费。 另外,在实践中,如果保管人要求寄存人提前支付保管费,而寄存人不同意,且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寄存人有权拒绝提前支付。因为法律保障寄存人按照合理约定或法定时间支付费用的权利。 总之,在保管费支付时间的问题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保管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也保障了寄存人的权益,避免不合理的提前支付要求。所以,大家在签订保管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保管费的支付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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