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应该停止防卫行为?
我在生活中比较担心遇到需要自卫的情况,但是又怕自己防卫过度。想了解一下,到底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我就应该停止防卫行为了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个界限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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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保护自身、他人或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然而,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就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首先,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时候,应该停止防卫。不法侵害结束,就是说侵害人已经完成了侵害行为,或者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了。比如,小偷已经偷到东西跑远了,或者打人者已经被制服并且不再反抗,这时候不法侵害就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还继续进行“防卫”,那就可能构成事后防卫,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次,不法侵害人已经放弃侵害意图,也需要停止防卫。比如,原本要伤害他人的人,突然说不打了,并且把凶器放下,表现出放弃侵害的样子,这时就不应该再进行防卫了。因为法律赋予我们防卫权,是为了对抗不法侵害,既然侵害已经不存在了,防卫的前提也就没有了。 还有一种情形是,不法侵害人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例如,侵害人在打斗中摔倒受伤,无法再站起来实施侵害行为,这种情况下再进行防卫就不必要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当侵害人没有能力继续侵害时,防卫的目的已经达到,再继续防卫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了。 在实际生活中,判断是否应该停止防卫可能不是那么容易,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但是总体的原则就是,当不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就不应该再进行防卫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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