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在什么时候可以补充证据?
我正 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目前已经提交了一部分证据,但我最近又找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新证据。我不知道在这个诉讼过程中,什么时候还能补充这些新证据,会不会过了某个时间就不能再补充了,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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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补充证据涉及到举证期限这个重要概念。举证期限就是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过,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对方提出了新的主张或者证据,导致己方需要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补充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且有必要提供,通常会允许当事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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